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动态

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来源:      时间: 2018-09-01

.
职权编码 (由审改办统一编码)
职权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许可
子项名称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行使主体 市教育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习、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许可范围及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5.身体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申请表两份(用A3纸张双面打印并粘贴与网报电子版相同底片的照片);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科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含学历认证材料);
4、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语文学科要求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要求二级乙等及以上);
6、由工作单位填写并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思想品德鉴定表(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鉴定);
7、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帖照片);
8、与网报电子版相同底片的一寸照片二张。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认定工作日
承诺期限 申请人确认现场提交材料、材料信息复查审核及公示上报30个工作日,制证验印、颁发和送达法定凭证10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省、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技术审批颁发证号证书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教师资格证书 
职权运行流程 网上申请→现场确认受理→后台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 1.现场确认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及数据处理。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网上告知 。
4.送达责任:认定许可的,制发证书验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2.《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4.《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2.市级:负责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3.县级:负责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二、相关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承办机构 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窗口
咨询方式 0715-8126141、咸宁市双鹤路18号
监督投诉方式 0715-8256168、咸宁温泉镇咸宁大道11号
审核意见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备注  









相关图片:


图片说明:W020180809439784529806.jpg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