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776/2024-0935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咸宁市教育局
名 称: 咸宁市本级2023年度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一、自评结论
(一)自评得分
咸宁市本级2023年度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经费142万元。项目管理部门协作、分工明确、数据采集合理、经费申请、拨付、发放符合财经法规,严格按《湖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6〕14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
2022年度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生均公用经费经费项目自评得97.1分。
(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生均公用经费方面。上级下达资金46万元,其中:中央补助38万、省级补助8万。2023年咸宁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学校公用经费57.891万元,其中市本级补贴11.891万元。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从2023年起由小学665元/生·年调整为720元/生·年、初中865元/生·年调整为940元/生·年,春季拨付了24.118万元,秋季拨付了33.773万元。市本级的寄宿制学校为民办学校,故未拨寄宿生生均公用经费。全部用于市本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支出。2023年市本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执行率为100%。具体分项参见《2022年度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项目绩效评价信息表》。
2.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方面。2023年,上级下达资金9万元,其中中央资金5万元,省级资金4万元。咸宁市预算执行资金7.3875万元,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70人(小学36人,初中34人)。
3.免费教科书方面。上级下达资金87万元。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市温泉中学、市实验小学2023年春季学期中央资金75.8399万元。东方外国语学校2023年春季学期中央资金3.33万元,2023年秋季中央资金6.3989元,省级资金0.9661万元。合计支出86.5349万元。
(三)下一步拟改进措施
1.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目标设定应为可量化、清晰的、可衡量的关键指标,目标的设立应科学性、合理性、增强绩效目标的可比性。
2.同步资金使用与绩效评价。要求各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人员在使用资金的同时,上报绩效评价表。
3.拟与预算安排相结合情况。建议对小学一年级免费教科书征订实行二次核准,确保免费教科书征订数与实际入学学生数一致。
二、部门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评价目的和对象
通过单位绩效自评,确认2023年度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资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成果是否存在效益,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下一步预算资金安排、完善制度提供参考。
2.绩效自评过程情况
咸宁市本级依据财政项目绩效评价有关规定,自评小组工作人员根据项目实施整体情况、资金使用结果、报表资料等,开展了以下自评工作。
一是核查及收集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是了解资金使用概况,采集、核对相关基础数据资料。
三是深入学校实地查看,调查了解项目实施效果。
自评小组对采集的相关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对资金的落实、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实施的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形成初步自评意见和结果。
3.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生均公用经费执行标准目标值:小学≥720元、初中≥940元。
绩效分析: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86号)精神,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为生均小学720元、初中940元。经核对资金分配表、拨付申请等资料,咸宁市本级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720元/生、初中940元/生。春季小学生260人,初中生314人,秋季小学生224人,初中生547人。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目标值:小学学龄人口入学率100%、初中学龄人口入学率100%。
绩效分析:咸宁市本级学校招生情况良好,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实行免费入学,一系列利好政策的落实提高了学生入学率,入学率均达到100%。
(3)满意度指标完成情况
咸宁市本级按规定标准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补助了生均公用经费,并按此标准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发放了免杂费补助;为所有义务教育学生提供了免费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精准扶贫户)给予了生活费补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和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减轻了家长负担,得到社会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