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776/2025-1549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咸宁市教育局
名 称: 咸宁市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依据 | 行政检查内容 | 行政检查方式 | 行政检查频次 |
1 | 咸宁市教育局 | 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年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年度办学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日常监管相结合
| 一年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