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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市直教育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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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市直教育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建设,增加教育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必须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将重大校务、学校管理制度以及社会普遍关心、群众反映强烈和涉及教职工、学生家长利益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校管理制度与工作规则;2.财务收支;3.学校工程建设、修缮项目及设备、大宗物品、教材、图书等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4.对外经济合同;5.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各项制度、重大决议和决定;6.学校收费;7.招生情况;8.奖惩情况;9.校内人事。
第三条 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形式应本着实效、方便、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公开的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各校应通过职责确定和制度建设等不断创新公开方式,并形成长效的实施途径。具体如下:
(一)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公开制度栏、意见箱、收费公示牌,并公布监督电话,作为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形式。
(二)定期召开教代会、家长会等。
(三)在内部资料、校刊、校园网、微信公众号、校园广播等校内外媒体发布。
(四)定期召开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会议。
第四条 学校应根据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确定公开的时限,分别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严格遵循固定性工作每学期公布一次,经常性工作每月公开一次。每月上旬公开上个月应公开的内容,每个事项公开的时间不少于15天。其他事项据实发生、及时真实公开,做到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预见性、决策性工作提前公开,连续性工作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 学校应设立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全面负责、及时部署学校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工作;成员由学校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定专人负责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监督小组。校党组织或工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学校的党、政、工、团、教师等代表组成,切实开展监督活动。
第七条 监督的办法:
(一)组织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学校自查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结合开学初收费检查活动,对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提高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实际效果。
(二)校内监督,采取向师生员工通报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情况,建立各种会议制度,及时收集教职工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开展民主评议等办法进行内部检查监督或考核评估。
(三)社会监督,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广泛收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市教育局定期对市直学校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检查评估考核采取听自评报告、查阅资料、现场考察、个别座谈、问卷测评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领导机构及监督机构的建设情况;
(二)制度建设及和各项工作制度情况;
(三)公开是否及时,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
(四)对群众反映问题及信访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公开的材料按时间顺序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是否规范。
第九条 学校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应不断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登记制度,及时做好会议记录,妥善保存资料,存档以备查验。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材料书面或电子文本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市直各学校要对开展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要建立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教育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