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咸宁市教育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4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文件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校方责任保险是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以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和《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鄂教后勤[2016] 1号)等文件精神,校方责任保险对各级各类学校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学生合法权益,减轻学校经济赔偿压力,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发挥,建立和完善教育风险转移机制,不断提高构建“平安校园”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可以为学校安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利用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有效地监督学校主动采取措施,增强保险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又能够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帮助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维护学生利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校方责任保险保护的是学校的利益,即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如果学校是有责任的,学校就要面对家长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而校方责任保险就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这部分经济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
另外,学生已经购买学生平安保险的,当学生发生伤残或死亡时,家长领取学生平安保险的死亡或伤残赔偿金后,依然具有起诉学校管理不善或没有尽到应尽义务,要求学校承担经济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