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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教育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7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咸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咸宁市中小学校标准化食堂建设细则》的通知

一、学校食堂的概念是什么?

本细则所称学校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中小学校校园内,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

二、我市出台《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后勤〔2021〕5号)、《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鄂教后勤〔2022〕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实施细则》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对经营管理、物资采购、营养管理等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以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为分层渐进的阶段目标,打造学校安心、家长放心、学生舒心“三心食堂”。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实施细则》注意事项是什么?

1、学校食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取得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学校开办食堂应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新建、改建、停办学校食堂,应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为原则。学生是否在学校就餐应当充分尊重学生、家长意愿,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将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开设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学校采取劳务外包形式自营食堂的,要严格落实食堂管理主体责任,有效控制食堂管理成本,切实提升服务保障水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暂不具备自营条件确需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当报当地教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由学校委托当地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应当与承包或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应及时与承包或委托经营方终止合同。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咸宁市中小学校标准化食堂建设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