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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来  源 : 咸宁市教育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7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咸宁市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部署,纵深推进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鄂教后勤〔2022〕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后勤〔2021〕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办研究起草了《咸宁市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顺应人民群众对“校园餐”安全健康营养的新要求新期待,聚焦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堂资金管理使用、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经营管理、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等关键环节,强化监督,中纪委牵头在全国开展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把“校园餐”作这小切口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查处一批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背后的责任、作风和腐败问题,推动解决损害学生食品安全的具体问题,健全完善监管机制,以有力监督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二是省教育厅明确要求。为加强中小学校食堂制度建设,构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拟定了市、县、学校三级食堂管理制度清单。2022年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鄂教后勤[2022]4号),11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为规范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防范风险隐患,保障校园食品安全,聚焦补短板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制度办法。

二、起草过程

我办在总结分析全市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全面系统梳理问题短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采纳了省后勤办领导及各县市区、有关学校后勤管理者意见建议,参考其他市州的方案,起草了《咸宁市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办法(送审稿),8月以来市教育局向各地各校发布制度征求意见稿2次,12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又进行修改,再次征求意见。收到有效修改意见3条,采纳3条。综合各地反馈情况后修订完善《咸宁市中小学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办法》,已完成初稿拟定,试行期二年。现提交党组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咸宁市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办法(送审稿)》分为企业准入招标要求、委托经营方职责、学校管理职责、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四个部分。四个部分主要来源于《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鄂教后勤[202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与以前不同的是,对食堂委托经营的准入招标及流程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学校要组织充分论证,制订招标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委托第三方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经营方职责受委托经营方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提出了负面清单,存在七种的,学校应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合同学校职责: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应督促受委托经营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定期对食堂经营方进行审计、检查、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应建立完善的食堂委托经营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至少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对不符合质量和经营标准的,及时予以清退。最关键的是,对委托经营的食堂财务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实行报账制,费用实报实销,食堂财务账户必须由学校开立。学校不得向食堂委托经营方收取或变相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费用,不得让委托经营方承担食堂房屋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购置等费用,变相增加学生负担。经营利润率按合同约定执行,控制在5%以内。大宗物资采购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供货商。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