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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 011337776/2023-07197 文  号 :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咸宁市教育局

名 称: 咸宁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确保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文件要求,特制订咸宁市教育局信息公开制度。

  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二级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教育发展统计信息;

  (四)教育招生考试政策、招生录取等情况;

  (五)教育收费政策、标准、项目和依据;

  (六)各类学生减免杂费、书本费政策,学生资助等情况;

  (七)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教师职称评定、教师评选表彰等政策和实施情况;

  (八)应经过政府采购的项目和商品等情况;

  (九)行政许可申请程序和办理情况;

  (十)机关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教育综合改革、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教育督导评估情况;

  (十三)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五)教育动态、重大信息等情况。

  三、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咸宁市教育局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实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四、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单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局领导审签后,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能公开的要及时公开,不能公开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六、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七、在保护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本部门所制作的政务信息。

  八、凡出台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九、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和规范性文件做好解读工作,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教育的改革举措。密切关注重要网络舆情,切实做好社会关切事项回应工作。

  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对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台账。对在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