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湖北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将于5月10日举行。开考在即,咸宁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考前】
1.知悉规定要求。认真阅读考试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附件1),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咸宁市教育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等查看相关提示提醒,知悉并遵守考试各项规定要求。
特别提醒:考生于5月6日至9日(每日上午8:00至晚上8:00)期间,登录省考试院报名平台(https://www.hbea.edu.cn/html/2026-04/15765.html)自行打印纸质考试通知单。
2.找准考场座位。熟悉自己所在的考点学校(考场分布示意图见附件2),对照准考证上标注的考点、考场号、座位号等,提前熟悉考场环境。
特别提醒:考点按照报考科目对考场进行尾数合并,请考生认真仔细对照考点考场示意图,找准考试时所在的考场。
3.科学合理出行。规划赴考路线,选择最佳交通方式,及早出门,打足提前量。建议考试当天至少于考前60分钟到达考点,抵达后迅速接受智能安检和身份核验,通过后进入候考区候考,切莫在考点外滞留聚集。
特别提醒:
①考试时间:第一场《教育教学专业知识》8:30—10:00,第二场《综合知识》10:30—12:00;
②每场考试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中学考点以大门为界,高校考点以考试大楼警戒线为界)。
【进场】
4.规范携带文具。请结合准考证上的要求备好考试文具,只能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及无商标纸的饮品等规定物品进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包括涂改液、修正带)不准带入考场。
特别提醒:建议证件和文具统一装在透明文具盒(袋)中,便于安检;
5.穿戴合适服饰。考试当天不带手机,请不携带钥匙、磁卡、打火机,金属手镯、戒指、项链等物品,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发卡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
特别提醒: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金属牙具、使用助听器、孕妇等)、坐轮椅等无法进行安检的考生,请事先开具并携带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6.配合验证安检。 请凭准考证、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公安部门开具的带照片信息的临时身份证明)进行身份证刷证验证,进入考点须接受智能安检门安检,进入考场时须接受金属探测仪等人工安检。
特别提醒:
①请积极主动配合考点安检,确有必要携带手机的考生,请自行妥善保管好个人手机;
②电子身份证、护照、户口本、驾驶证等不能作为考试入场有效证件使用;
③因身份证失效等原因验证未通过者,请通过人工通道进行人工身份核验;
④考生如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到达考场内无论是否使用,均将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35号)(附件3)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考中】
7.注意答题规范。考生答题时所有答案都必须写在答题卡上的指定区域,在试卷或草稿纸上作答的,答题一律无效。
8.自觉遵守考纪。考试期间,请遵守考点发出的考试指令完成考试。本次考试全部在标准化考点进行,全部考场均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网上监控和录像,监控视频和后期的录像回放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请考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特别提醒: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或涉嫌犯罪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离场】
9.中途暂时离场。考生进入考场和考试中途因上厕所等原因离开考场后返回考场,均要接受安全检查。
10.考试结束离场。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特别提醒:
①试题、答题卡、草稿纸等均属于涉考材料,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带离考场,否则按教育考试法律法规处理;
②当科考试结束后,请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时领回个人物品,注意财产安全,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不得在考点附近聚集。
附件:1.考场规则
2. 考点学校考场分布示意图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预祝广大考生取得理想成绩!
咸宁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6年5月7日
附件1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于考前 60 分钟考生到达考点,持本人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两证”缺一不可,经身份核验无误后,可进入考点封闭区域候考。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及时进行身份核验,造成入场延迟,不予补时。
二、考生应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第一场《教育教学专业知识》考前 30 分钟,第二场《综合知识》考前 15 分钟, 考生在考场门口接受监考人员身份查验和安检后方可进入,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并按座位号对号入座。考生应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将身份证和准考证放在课桌的左上方。
三、考场统一配备计时器(无声挂钟)。考生只允许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黑色签字笔、直尺、2B 铅笔、橡皮等),严禁携带任何计时工具、书籍资料、包等物品,以及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考生拿到试卷、答题卡、条形码后,应先核查试卷、答题卡与自己报考的科目是否相符,条形码内容与本人信息是否一致。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如相符,应在指定位置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考点名称、学科名称等),并将条形码粘贴到答题卡上的相应位置。
五、考试铃声响后,考生开始答题,主、客观题答题均在答题卡上完成。考生须在答题卡上规定的答题区域内分别用 2B 铅笔进行客观题(选择题)作答和用黑色签字笔进行主观题(非选择题)作答。在答题卡上规定的答题区域以外及试卷或草稿上作答,一律不计成绩。
六、开考 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 考生可以交卷离开考场,但不能离开考点,在考点规定的地点等候。等候期间要服从考点管理,不得使用通讯设备。考试结束以后方能离开考点。
七、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缺题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八、考生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肃静。在考场内不得喧哗、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等。
九、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待试卷和答题卡清点完毕后,考生按顺序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 35 号)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2


1
附件3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已经 2017年 9月 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2017年10月 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 5 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 5 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 5 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 2 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