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776/2025-00582 文       号 : 咸教后勤函〔2024〕36号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咸宁市教育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现将《咸宁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教育局
2024年12月20日
咸宁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审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中小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堂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配备相应的食堂财务人员。坚持学校食堂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第二条 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学校应单独开设食堂银行账户,统一管理食堂资金收付与储存,师生员工缴纳的伙食费等资金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严禁存入个人账户。全面推进各地各校统一使用“数字食堂”监管平台的财务系统。
第三条 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预警和内控机制。中小学校食堂不得提供任何担保,不得替学校及政府有关部门举借债务。
第四条 加强学校食堂收入管理。食堂的收入主要包括:师生员工伙食费收入、校领导陪餐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伙食费不得由老师、家委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集体或个人收取。学生餐费和教职工餐费收入分开入账。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按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确认伙食费收入。中小学校外来人员就餐的应采取同质同价方式据实收取伙食费。收取的伙食费应计认伙食费收入,不得直接冲抵成本。
第五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支出管理。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低值易耗品成本和其他成本。食堂财务支出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食堂在采购业务中,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供货发票应当注明购货日期、品种、数量、价格等基本信息。食材款不能通过采购员个人银行卡支付,严格按发票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户支付。不得将与学校食堂无关的任何费用在食堂中列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加强学校食堂成本核算管理。食堂成本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人工等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
(一)食堂原材料成本核算:自主经营的食堂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可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食材支出不能低于营业额的65%,就餐小规模学校酌情处理。
(二)食堂人工成本核算:自主经营的食堂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地方财政保障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
(三)其他成本核算。非财政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以及零星维修费成本核算: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根据使用期限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
第七条 加强学校食堂结余管理。食堂收支盈余部分及预收伙食费结余部分,涉及毕业生的、采取包餐制预收的伙食费应予清退,不足一个餐标或其他情况经充分征求家长意见后可结转下一学期使用。严禁将食堂结余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等,严禁用于学校招待费、教职工聚餐等支出。
第八条 合理确定食堂饭菜价格。食堂饭菜价格以实际成本为依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必须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并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学校教职工包括食堂从业人员在食堂就餐应当据实缴纳伙食费,与学生同质同价。
第九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与培训。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培训,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最新的工作要求,全面掌握财会和食堂管理的有关知识。做好相关的审核和监督。
(一)原始凭证审核和监督:食堂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食堂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内容包括:一是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二是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三是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二)食堂财务收支监督:食堂财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食堂财务收支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监督: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对违反规定不应纳入食堂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予制止和纠正;三是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食堂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是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食堂财务收支,应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条 全面推进食堂财务信息公开。一是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包餐制供餐的学校,每学期要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选餐制供餐的学校,要在餐厅售饭窗口醒目位置公开价格信息。二是公开食材采购信息。中小学校应在食堂醒目位置公开公示大宗食材采购品种、数量、价格及金额,及时公示大宗食材统一采购流程、中标单位等信息。三是公开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信息。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悬挂在食堂以及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办公室醒目位置,并公开公示上学期食堂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四是公开招标信息。中小学校应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开公示通过招标方式遴选的校外配餐单位、食堂承包商、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以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信息。
第十一条 加强食堂财务监督管理。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各地教育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力量对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检查,重点监控成本、财务管理和盈利等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依法依规处理。
一是以个人名义存储伙食费。二是私设“小金库”。三是 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四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五是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辖区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参照本制度执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