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776/2025-00584 文       号 : 咸教后勤函〔2024〕37号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咸宁市教育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防范风险隐患,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和师生的合法权益,现将《咸宁市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教育局
2024年12月20日
咸宁市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中小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防范风险隐患,保障校园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鄂教后勤〔2022〕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后勤〔2021〕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高中阶段学校暂不具备自营条件确需对外委托经营的,应当报所属教育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执行准入制度。由学校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受到相关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餐饮管理服务单位。
第二条 拟将食堂委托经营的学校要组织充分论证,制订招标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
第三条 学校应与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违规转包、拆解分包等行为。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到期后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签订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受委托经营方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从事供餐,对学校、市场监管部门或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按要求立即整改。受委托经营方要满足《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开展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
第五条 受委托经营方应对其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主动接受学校的管理,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严格按照许可项目,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合同(协议)约定进行经营,确保食堂食品安全。应依法依规配备配齐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结合实际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求,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开展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学校接受上级部门各类检查。
第六条 受委托经营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食堂委托经营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至少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对不符合质量和经营标准的,及时予以清退。受委托经营方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应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合同:
(一)存在转包或分包行为的;
(二)经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认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舆情事件的;
(四)受委托经营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经营状况较差,不能正常经营或有效履约;
(五)学生、家长对学校食堂好评率较低的;
(六)其他经学校综合认定需要终止合作的;
(七)与上级部门最新政策相冲突的。
第八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应督促受委托经营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定期对食堂经营方进行检查、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管理部门。
第九条 学校采取委托经营管理的食堂实行报账制,费用实报实销,食堂财务账户必须由学校开立。学校不得向食堂委托经营方收取或变相收取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费用,不得让委托经营方承担食堂房屋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购置等费用,变相增加学生负担。经营利润率按合同约定执行,控制在5%以内。大宗物资采购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供货商。
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督促受委托经营方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每学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学校依法合规组织开展食堂委托经营招投标,加强对受委托经营方的资质审查、考核评价和管理。督促学校建立餐饮服务质量评议意见受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师生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力量对委托经营食堂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检查,重点监控成本、财务管理和盈利等情况。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委托经营食堂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督查,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
第十三条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教育管理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限时整改,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辖区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参照本制度执行。试行期两年。